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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的定密行为有两种形式: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准确把握这两种定密形式,对做好定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定密实践看,区分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关键是看某一具体事项作为国家秘密是否为初次产生、之前是否已经被定过密。
原始定密是对机关单位初次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进行确定的活动(为便于理解,本文对“定密”采用狭义概念,即仅表示确定国家秘密)。原始定密强调的是:对机关单位来说,某一具体的国家秘密事项是初次产生,在此之前,该机关单位或者其他机关单位没有确定该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派生定密则针对的是已定密事项,是对已定密事项进行使用、处理、加工后形成的国家秘密进行确定的活动。实践中,一些事项在定密之前,其作为国家秘密的属性已经明确,有权机关已经依法将其确定为国家秘密。
之所以需要再次定密,是因为这些已定密事项在执行或者办理过程中,会发生形式上的变化,即通过使用、处理、加工会形成形式上不同的事项,需要通过定密程序,再次明确其涉密属性和保密管理要求。
因此,从本质上看,原始定密新增加了国家秘密事项,而派生定密并没有新增国家秘密事项,只是对已定密事项作出了变形。派生事项和所执行、办理的已定密事项事实上是一回事。
(1)派生事项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的。例如,全文转发已定密公文。
(2)派生事项与已定密事项密点或者主要内容一致的。例如,转发已定密公文、资料的密点或者主要内容,摘录(引用)已定密公文、资料的密点或者主要内容等。
(3)派生事项系对已定密事项密点或者主要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例如,涉密文件、资料主要内容摘要,根据涉密规定起草的实施细则等。
(4)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的标题、文号、内容等需要派生定密有专门规定的,等等。
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都是定密行为,因此,都要遵循定密权限、定密依据、定密责任人、定密流程、国家秘密标志、变更和解密等规定。但在定密权限、定密依据方面,原始定密和派生定密有着不同要求。
根据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这主要是对原始定密提出的要求。机关单位进行原始定密必须依法具有定密权,或者获得定密授权。
派生定密的前提是国家秘密已经确定好了,派生的事项执行已定密事项的密级即可。从这一点看,派生定密更像是一种保密管理要求,因此不受定密权的限制、不必获得定密授权。没有定密权的单位可以派生确定国家秘密事项;有定密权的单位可以派生确定超出其定密权限的事项。
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这是对原始定密作出的规定,即,原始定密的依据是各行业、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
对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但符合保密法第九条规定的不明确事项,也属于原始定密,应当由省(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保密法进行确定。
派生定密的依据则是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按照保密法规定的精神,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与已定密事项保持一致;保密期限应当按照已定密事项的保密期限确定,与该已定密事项的保密期限保持一致,起码不能短于已定密事项的保密期限。
知悉范围原则上也应当在已定密事项知悉范围内确定,但鉴于有的已定密事项规定了目标任务或者工作要求,需要加以细化并逐级落实,此种情况下,派生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完成目标任务或者满足工作要求所需的最小范围确定。
来源:《保密工作》杂志
编辑:康钰苹
CDCA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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