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保密协会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市保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的英文名为:ChengDu Confidentiality Association,缩写为CD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承认本会章程、拥护本会宗旨的与保密工作相关的机关保密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担行业监管的地方性、专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

协会设立的目的是: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一系列国家、省内、市内保密法律法规;

(2)凝聚政产学研用各方发挥桥梁纽带和交流平台作用;

(3)为党政机关和军工涉密单位等在保密领域提供专业广泛的智力支持和丰富灵活的社会化服务;

(4)组织全体会员开展保密学术研究与交流,促进我市保密学术理论和保密科学技术水平的有效提升;

(5)加强保密行业的对内指导和对外交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争取本地或外部的项目、资金等落地转化,推动我市保密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6)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防失泄密发生。

投入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国家保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为:成都市高新区云华路333号1栋2单元13楼1303房间,邮政编码:610041。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保密法律法规;

(二)组织和指导会员围绕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行业调查,研究政策与理论;

(三)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四)建立和加强本会与国内有关团体、组织联系,积极开展对内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召开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和友好交往活动,促进信息交流与合作,密切保密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增强保密工作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五)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查、市场准入资格认证、项目论证、技术研发等工作,承担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保密安全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等其它工作;

(六)组织开展保密知识、政策法规、业务技能等的学习培训和研讨活动,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开展保密相关的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服务、应用推广和宣传教育等各类业务;

(七)构建保密产业交流平台,开展保密产业交流活动,组织安全保密产品宣传推广,促进保密产业创新发展;

(八)代理发行、征订、购买保密业务相关书刊、资料,视情编印发行会刊、普及性读物、论文集等;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调解内部纠纷,协调单位会员开展工作,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十)按照上级单位的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保密工作相关的应用、管理、经营、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活动,履行协会义务的,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一定保密工作实践经验和保密业务理论政策水平,在保密科学技术上有一定专长,热心于保密工作的各界人士,以及全市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和领导同志,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入会,应填写入会申请书及单位意见;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二)由协会办公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团体会员单位法人代表为本会当然个人代表,可不另行办理入会手续,个人会员入会需由团体会员(至少1家),或个人会员(2人以上),或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单位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七)对在保密事业上有特殊贡献,或热心本会工作有突出成绩的会员,由理事会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七)积极宣传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参加本会组织的保密学术与保密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撰写、报送有关论著、译著、学术报告、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及有价值的业务资料;积极为保密检查、技术防护措施出谋划策、及时为保密工作的科学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设立和授予协会的名誉职务;

(十一)代表本会与其他学会、研究会、协会等加强工作联系;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内容与理事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该理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内容与常务理事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该常务理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决议内容与监事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各会员单位收取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副会长单位会员:1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员:8000元/年,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会员:5000元/年,普通单位(监事单位)会员:2000元/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    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召开会员大会,会议应到会员      人,实到      人,实到人数超过会员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      人同意,      人反对,      人弃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