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保密协会章程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市保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的英文名为:ChengDu Confidentiality Association,缩写为CD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承认本会章程、拥护本会宗旨的与保密工作相关的机关保密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担行业监管的地方性、专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非赢利原则、及时披露信息(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

协会设立的目的是: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一系列国家、省内、市内保密法律法规;

(2)凝聚政产学研用各方发挥桥梁纽带和交流平台作用;

(3)为党政机关和军工涉密单位等在保密领域提供专业广泛的智力支持和丰富灵活的社会化服务;

(4)组织全体会员开展保密学术研究与交流,促进我市保密学术理论和保密科学技术水平的有效提升;

(5)加强保密行业的对内指导和对外交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争取本地或外部的项目、资金等落地转化,推动我市保密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6)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防失泄密发生。

投入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国家保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为:成都市高新区云华路333号1栋2单元13楼1303房间,邮政编码:610041。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保密法律法规;

(二)组织和指导会员围绕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行业调查,研究政策与理论;

(三)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有关本行业的调查报告,全面反应本行业的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协助政府做好社会管理;

(四)建立和加强本会与国内有关团体、组织联系,积极开展对内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召开理论研讨、学术交流、业务合作和友好交往活动,促进信息交流与合作,密切保密工作者之间的联系,增强保密工作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五)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查、市场准入资格认证、项目论证、技术研发等工作,承担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保密安全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等其它工作;

(六)组织开展保密知识、政策法规、业务技能等的学习培训和研讨活动,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开展保密相关的信息咨询、人员培训、技术服务、应用推广和宣传教育等各类业务;

(七)构建保密产业交流平台,开展保密产业交流活动,组织安全保密产品宣传推广,促进保密产业创新发展;

(八)代理发行、征订、购买保密业务相关书刊、资料,视情编印发行会刊、普及性读物、论文集等;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调解内部纠纷,协调单位会员开展工作,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密切协会与政府、协会与会员和协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十)按照上级单位的授权,开展相关工作。

 

  •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保密工作相关的应用、管理、经营、科研和教学的企事业单位,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活动,履行协会义务的,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一定保密工作实践经验和保密业务理论政策水平,在保密科学技术上有一定专长,热心于保密工作的各界人士,以及全市专(兼)职保密工作人员和领导同志,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入会,应填写入会申请书及单位意见;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二)由协会办公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团体会员单位法人代表为本会当然个人代表,可不另行办理入会手续,个人会员入会需由团体会员(至少1家),或个人会员(2人以上),或县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单位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发展为会员和担任协会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公民;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七)对在保密事业上有特殊贡献,或热心本会工作有突出成绩的会员,由理事会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七)积极宣传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参加本会组织的保密学术与保密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撰写、报送有关论著、译著、学术报告、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及有价值的业务资料;积极为保密检查、技术防护措施出谋划策、及时为保密工作的科学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通过对秘书长、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秘书长等中层负责人可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任命,也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选定,但公开招聘后也需履行此程序进行任命);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设立和授予协会的名誉职务;

(十一)代表本会与其他学会、研究会、协会等加强工作联系;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内容与理事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该理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内容与常务理事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该常务理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注:通过公开招聘的专职秘书长或专职其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受此限制条件,下同)。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本机构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主持本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协调机构内部事宜和对外交流;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提名本机构副职人选,交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命和罢免;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三十四条 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协会负责人和分支(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决议内容与监事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各会员单位收取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副会长单位会员:1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员:8000元/年,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会员:5000元/年,普通单位(监事单位)会员:2000元/年。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七章    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召开会员大会,会议应到会员      人,实到      人,实到人数超过会员总数2/3,符合章程规定,经大会表决,      人同意,      人反对,      人弃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成都市保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协会的英文名为:ChengDu Confidentiality Association,缩写为CDC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承认本会章程、拥护本会宗旨的与保密工作相关的机关保密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员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担行业监管的地方性、专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以建立联合党组织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为开展党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等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

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政策;维护国家稳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依法建立党的组织,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发挥社团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宣传、引导、服务和交流职能,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成都保密、密码事业发展。

 

协会设立的目的是: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一系列国家、省市相关保密法律法规;

(2)凝聚政产学研用各方发挥桥梁纽带和交流平台作用;

(3)为党政机关和军工涉密单位等在保密领域提供专业广泛的智力支持和丰富灵活的社会化服务;

(4)组织全体会员开展保密学术研究与交流,促进我市保密学术理论和保密科学技术水平的有效提升;

(5)加强保密行业的对内指导和对外交流,积极争取政策支持,争取本地或外部的项目、资金等落地转化,推动我市保密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6)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严格遵守《保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严防失泄密发生。

捐赠人承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成都市委保密机要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为:成都市高新区蜀锦路88号楚峰国际中心25楼2503房间,邮政编码:610041。

活动地域: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以下业务: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密码工作方针政策和保密、密码法律法规;

(二)调研保密工作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交流保密工作经验,组织和推动保密理论与实践研究;

(三)跟踪研究保密技术领域的新成果、新发展,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建立和加强与国内保密有关团体、组织联系,积极开展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开展保密知识、政策法规、业务技能等的研讨活动,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提供保密咨询、保密技术服务;开展密码相关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参与密码行业资质认证、密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等相关工作;

(六)面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组织开展保密、密码知识技能培训和宣传教育;

(七)编辑出版会刊、保密普及性读物、保密论文集等书刊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创办密码刊物和网站;

(八)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协调单位会员开展工作,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九)推动行业自律,订立行业规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大力推动保密相关行业诚信建设;

(十)履行社会责任,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十一)承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或者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承担密码管理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坚持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从业的单位,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个人。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办公机构进行资格审核;

(三)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会员名册、理事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会议纪要、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资料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提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他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应交回会员有关证书,会员当年度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会员担任理事、监事、负责人等职务的,应按本章程有关规定辞去职务后申请退会。

会员如在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理事会履行告知义务后仍未改正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行公示,会员资格被取消后,会员担任的相应职务也一并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理事会有权直接取消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进行公示。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八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定期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和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 7 个工作日,将大会的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程。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可以接受 1 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六)通过对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 5 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终止动议,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设立和授予协会的名誉职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程。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内容与理事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该理事应当回避。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可以接受 1 委托。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内容与常务理事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该常务理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监事、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长,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章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会长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在负责人中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行业事务 2 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会长分工行使相应职权,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协助会长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协助会长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参照成都市发布范本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 本会可设置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原则上由对成都市保密事业或者协会工作有重要作用的人担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四十四条 监事从会员中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决议内容与监事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该监事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民主决策类”、“工作职责类”、“重要办法及制度”、“其他制度规定”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

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 2/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原证书、印章作废的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条 本会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各会员单位收取会费。其会费标准是:副会长单位会员:1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员:8000元/年,理事单位(监事长单位)会员:5000元/年,普通单位(监事单位)会员:2000元/年。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本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开展财务审计,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登记前,应当进行注销清算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月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五十八条 本会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九条 本会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 3 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依据不同事项,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承担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报批、报备或即时报告。

凡涉及下列事项,须向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履行报批程序(报批程序是指:相关事项在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

(一)召开换届会议,调整负责人(提前2个月报告);

(二)市级社会组织邀请市领导,区(市)县社会组织邀请区(市)县领导参加的会议或活动(提前1个月报告);

(三)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提前1个月报告);

(四)申办和承办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展会等活动(提前3个月报告);

(五)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和资源,在成都市以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包括主办、协办、赞助、支持等)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提前3个月报告);

(六)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提前3个月报告);

(七)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执行合作项目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提前3个月报告);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批的事项(提前1个月报告)。

凡涉及下列事项,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履行报备程序(报备程序是指:相关事项在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可以按计划开展):

(一)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提前1个月报告);

(二)设立经济实体(提前1个月报告);

(三)接受单笔20万元以上的境内捐赠(提前1个月报告);

(四)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提前1个月报告);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

凡涉及下列事项,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或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即时报告事项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涉及上述情况以外其他本协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事项,可在事后3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会坚持诚实守信、恪守非营利原则,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及时披露(法人登记证书;价格部门的收费标准;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的会费及其它收费标准;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接受捐赠、资助的情况;年度工作和财务报告;各项制度;年度或有关事项变更的审计报告等)信息,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4 年 6 月 24 日第二届第一 次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