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
Branch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
成都市保密协会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工作规程
(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成都市保密协会章程》和《成都市保密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组织是成都市保密协会下设的非独立法人的专业分支机构,名称为:“成都市保密协会国防科技工业分会”。英文名:Defens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dustry Branch of Chengdu Confidentiality Association。简称:国防科技工业分会(CCA-DSTI)
第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是由承认成都市保密协会章程、拥护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工作规程,由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成都市保密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
第四条 宗旨:服务国防科技工业、保密资质单位和保密行政、国防科技工业等管理部门,搭建安全保密工作交流平台,提供政策、调查研究、咨询、培训等服务,为国防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的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办事机构地址设在成都市高新区云华路333号1栋2单元13楼1303房间。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保密法律法规及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部署;
(二)调查了解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安全保密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开展安全保密理论与实践研究,交流安全保密管理经验,推介安全保密新技术成果;
(三)组织开展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业务咨询、教育培训,提高国防科技工业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安全保密工作水平;
(四)搭建国防科技工业单位与其他有关单位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开展对内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安全保密工作深入开展;
(五)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行业标准的制定、资质审查、项目论证、技术研发等工作,承担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保密安全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技术服务等其它工作;
(六)承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成都市保密协会赋予或委托、授权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涉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国防科技工业协作配套单位且为成都市保密协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遵守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工作规程,自愿申请,经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理事会审核通过方可入会。
第八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办公机构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将上报协会备案;
(三)由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办公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和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举办的活动;
(三)获得国防科技工业分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协会和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七)对在国防科技事业上有特殊贡献,或热心本协会工作有突出成绩的会员,由理事会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国防科技工业分会规程、行规行约,执行协会和国防科技工业分会有关决议,维护协会和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的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和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和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向国防科技工业分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三)维护协会和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的团结、统一和工作的协调一致,不组织、不参加有损于协会和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的一切活动;
(四)积极协助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开展对涉及本行业有关利益问题的协调工作。
(五)积极宣传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撰写、报送有关论著、译著、学术报告、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及有价值的业务资料;为国防科技工业安全保密工作的科学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一年不缴纳协会会费或不参加协会和国防科技工业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规程的行为,经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国防科技工业分会成员,报协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组成。
首届理事会理事由筹备组提名,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协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新一届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建议名单,由上一届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理事会提名,由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报协会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成都市保密协会批准,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备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会长、分会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设立和授予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的名誉职务;
(十一)代表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与其他学会、专业委员会等加强工作联系;
(十二)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单位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内容与常务理事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该常务理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会长、分会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会长、分会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第二十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会长、分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期限内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保密协会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会长、分会副会长、秘书长和各会员单位代表,因工作等原因离职的,自然由新任职的单位领导替代。
第二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会长、分会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会长、分会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保密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市协会理事会、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检查、监督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办公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市保密协会秘书长、理事会决议和交办事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决定;
(四)与保密协会秘书长、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理事会协商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保密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会)、论坛活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会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经费来源:
(一)牵头单位拨付的经费;
(二)捐赠;
(三)有关方面给予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的财务、账户应当纳入协会统一管理,按照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的印章应当规范使用和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指定专人保管。
第三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不得从事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名义对外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协议或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的全部收入除用于与国防科技工业分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专业理事会的各项活动及办公机构的日常办公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财务由成都市保密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缴纳方式参照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成都市保密协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规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规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修改的规程,在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成都市保密协会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终止动议须经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成都市保密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程经2020年1月9日第一次国防科技工业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属国防科技工业分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规程自成都市保密协会及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都市保密协会国防科技工业分会
2020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