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详解读--定密(一)
2024-11-28 09:30:00


























































































贯彻落实保密法

你我都是保密人

【新法解读】定密(一)

第十六条:定密责任人

第十七条:定密权限


定密知识(一)


第十六条:定密责任人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新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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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定密责任人的规定    

     

在保密工作中,定密是一项源头性工作,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建立完善定密责任人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行使定密权,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有利于明确定密责任,限制定密权限,规范定密行为。
第一款规定定密责任主体。定密责任人包括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的人员。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总责,承担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职责。
定密工作量较大、业务工作具有特殊保密要求的机关、单位,可以由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在指定范围内具有定密权,其在职权范围内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指定的定密责任人不得再次指定其他人为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定密责任人的职责既包括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确定国家秘密,也包括根据情况变化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
第二款规定定密工作程序。明确先由承办人对照保密事项范围提出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具体意见,再由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承担法律责任。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七条:定密权限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新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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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密权限的规定


第一款明确定密应当遵守定密权限。定密权限应当由法律限定。机关、单位是否具有定密权和具有何种层级的定密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第二款对定密权作出限定。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同时,中央国家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省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设区的市级机关可以在主管业务工作范围内或者本行政区域内作出授予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定密权的决定。定密授权不得超出授权机关的定密权限。被授权机关、单位不得再行授权。
第三款规定无权定密的处理办法。机关、单位产生保密事项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国家秘密事项,但该机关、单位没有定密权,或者有定密权但定密权限低于该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的,机关、单位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同时立即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则根据该事项所涉及的业务范围,报请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接到定密报告的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作出批复。
第四款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定密权限。各级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定密权限定密。




            本期编辑:郭小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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