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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原文
第六十四条 机关、单位对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适用工作秘密管理办法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工作秘密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释义
第六十四条是关于工作秘密管理的规定。
“工作秘密”,是指机关、单位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泄露后会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事项。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指导、监督本系统工作秘密的管理工作,应当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领域工作秘密事项具体范围,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单位应当根据行业、领域工作秘密事项具体范围,制定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秘密事项清单。
机关、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工作秘密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机关、本单位工作秘密管理。工作秘密一经确定,机关、单位应当采取技术防护等保护措施,并将其纳入自监管范围。机关、单位制作、收发、传递、借阅、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工作秘密载体,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机关、单位对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有关信息可管可控。不得在未采取符合保密规定的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传输工作秘密。
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作秘密泄露,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违反工作秘密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工作秘密泄露且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多次违反工作秘密管理有关规定,拒不纠正,造成工作秘密泄露等情形。
(参考金城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释义》等书籍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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