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密是保密工作的基础性、源头性工作。及时、准确、科学定密,既是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也是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的重要保障。然而,有的机关、单位应当定密而不定密,不应当定密而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这些漏洞和问题往往导致泄密事件的发生。
案例 096
主体责任未履行 管理混乱多违规
某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机关某单位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一年产生几十份涉密文件,但只有 1 台涉密计算机,这显然不合常理。检查发现,该单位所有人员在承办文件、资料时,都不按定密程序操作,即不对照国家秘密事项范围一览表,将承办的事项对号入座,这一违规行为直接导致了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现象。事后,8 名当事人均受到党纪政务处理。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或者未履行解密审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定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法定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可以明确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为指定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负责其职责范围内定密工作。指定定密责任人不得再确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来源:《以案示警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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