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泄密篇】理想信念动摇泄密(一)
2026-05-19 14:35:52


理想信念是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纪法防线就会失守。有的党员干部保密意识不强、思想上不重视,造成失泄密事件;有的无视纪律要求,甚至将工作秘密、国家秘密视为敛财机会,借机谋取私利;有的疏于自我约束,将巡视巡察中尚未公开的事项随意泄露,均受到党纪国法严肃处理。


案例1

突破范围阅密件 故意泄密必追究


2025年4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某部委原党组成员钟某某受贿、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对钟某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23年,钟某某利用担任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56万余元。2019年,钟某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将机密级文件交予不应知悉者阅看并保管,情节严重。


案例2

职务之便谋私利 通过微信发秘密


王某某,某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承揽工程提供帮助,甚至通过微信向其发送机密级文件,以便其及时掌握信息,在投标中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2020年9月,王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对其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案例3

知悉范围遭突破 泄密必将受制裁


2015年6月11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周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通过出示、宣读泄密文件等物证、曹某某证言、搜查笔录等,证实周某某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在其办公室将5份绝密级文件、1份机密级文件交给不应知悉上述文件内容的曹某某。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来源:《以案示警系列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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