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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等级权益描述

本部分摘录自《成都市保密协会章程》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召开会员大会,应提前 7 个工作日,将大会的议题、召开时间、召开地点通知各会员。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10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会员并告知会议议程。

会员可以委托其他会员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个会员可以接受 1 份委托。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程序;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或修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监事长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六)通过对其它执行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和罢免;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 5 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办法草案,终止动议,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设立和授予协会的名誉职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程。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内容与理事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该理事应当回避。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每个理事可以接受 1 委托。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议内容与常务理事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该常务理事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监事、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长,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章程,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制作会议决议,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涉及重大事项应抄报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监事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具有较强的协调、组织能力;

(十)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它执行 (分支、代表) 机构负责人(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三十三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会长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在负责人中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行业事务 2 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和监事: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根据会长分工行使相应职权,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协助会长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协助会长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应当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社会组织法规政策及行业知识,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表达、沟通和创新能力。

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向会长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参照成都市发布范本进行修订】

第四十条 本会可设置名誉会长,名誉会长原则上由对成都市保密事业或者协会工作有重要作用的人担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热爱社团工作,原则性强,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见建议。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监事长)。

第四十四条 监事从会员中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或罢免。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和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增补监事,须经会员大会选举。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协会重要行政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主持召开本会内部矛盾调解会议,协调各方意见形成调解方案(协议),督促调解方案(协议)的执行,必要时可提出解决方案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监事会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监事会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监事会。如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其他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的选举和表决,应采取民主表决方式进行,重大事项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决议内容与监事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该监事应当回避。